增资扩股的缺点
1、程序复杂
增资扩股属于公司重大决策问题,因此,公司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是增资扩股的必经程序,而且采用的是资本多数决而非股东人头决。另外,由股东会对增资做出特别决议后,还应当依法修改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及股东认缴出资的条款,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公司增加资本后如果股东将来缺钱,不能从公司中撤出注册资本。
如前所述,与股权转让的对价金不同,公司通过增资扩股融资到的资金性质属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因此,公司增加资本后,股东即使缺钱也不能随意撤回出资,除非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自己的股权转让出去获得资金或者通过复杂的减资程序撤回出资。